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