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