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管控与调度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江河流域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并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调度方案协调一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度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用水需求和水工程蓄水情况、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等,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根据实际来水和需水情况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