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新建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等具有拦蓄水功能的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水位)泄放和监测设施。已建工程未设置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设施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水工程运管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按照有关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并将监测数据接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