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水资源实行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资源的用途变更不得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不得将基本生态用水转变为生产用途,不得将农业灌溉合理水量转变为非农业用途。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