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