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行政学院、干部院校等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依法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