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政府部门、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