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健全行业监督、信用自律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遵守本条例规定事项。鼓励通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查、诚信评级等方式,依法实施激励约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