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研发应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库和数据标准体系,推进跨领域、跨部门数据资源依法共建共享共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服务运行保障、技术研发应用、服务平台对接、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
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部门、单位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集的数据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