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优先办理相关事项。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服务要求,提供盲文、手语、多语种等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