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有需求的民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帮助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