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实施跟踪回访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优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