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实施跟踪回访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优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