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和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有益经验。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