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移风易俗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文明家庭等文明新风的创建评比活动。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推进移风易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家庭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