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移风易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移风易俗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制定全县移风易俗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发挥在移风易俗工作方面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移风易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全县移风易俗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督导和检查。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