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全县移风易俗工作,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县移风易俗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并与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移风易俗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