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