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