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防御雷电灾害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