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积极参加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及时、准确制作和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情报汇集,做好有关的气象灾害调查、分析、评估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灾害性天气实时信息和预测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大风、水情、雪情、旱情以及森林草原火情等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