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