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相关企业或者个人予以奖励:
(一)自治县旅游经营者年新增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
(二)本地或者外地旅游经营者一年内累计组织游客进入自治县旅游人数达到一定数额的;
(三)引荐外来投资兴建旅游项目实际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
(四)对旅游产品开发、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旅游企业成功上市的;
(六)其他对自治县旅游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