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自治县旅游资源,促进自治县旅游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