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保护标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计、制作和设立,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检查、监督、维护和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破坏或者损毁古茶树资源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