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保护标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计、制作和设立,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检查、监督、维护和修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破坏或者损毁古茶树资源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