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保护古茶树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宣传古茶树资源保护取得显著社会成效的;
(三)调查研究和培育古茶树品种获得认证的;
(四)开展古茶树历史文化、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突出的;
(五)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相关产品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广西老字号,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六)依法制止、检举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侵占、毁坏、盗卖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危害行为有功的。
上述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