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六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