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