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