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领域的应用,建设车辆运营智能调度管理系统、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公交服务与安全监管系统、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等。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系统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