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弥补政策性亏损、补贴车辆设备购置等。

每年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应当按照城市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投入。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