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由于道路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道路改造、重大活动等因素影响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因突发事件导致城市公共汽车线路临时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出临时调整的决定,及时通知运营企业。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