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驾驶员、乘务员引导,按序乘车;
(二)不得携带易污染车厢环境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
(三)不得在车厢内躺卧、蹬踏座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四)不得携带宠物、活禽(畜)及影响他人正常乘车的物品(导盲犬等除外);
(五)高龄老人、行动不便者等自身不具备独立乘车条件的,需由具有监护能力的成年监护人陪同乘车;
(六)遵守乘客乘车规则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