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行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运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运营权。合并、分立后的运营企业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与其就运营企业原有线路运营权重新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