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暂停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自拟暂停之日七日前向社会公告。运营企业在取得线路运营权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运营。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