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暂停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自拟暂停之日七日前向社会公告。

运营企业在取得线路运营权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运营。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