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标条件的,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未取得线路运营权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