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设置、调整后的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应当与现有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线网相匹配,其首站或者末站附近应当具备城市公共汽车停车场等客运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