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置等职权,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二)统筹辖区资源,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四)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预防、排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五)根据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环境整治、消防安全整治、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六)对居(村)民委员会完成基层社会治理目标、管理与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本辖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八)其他应当依法承担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