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基层社会治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