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