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对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小区综合环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老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开展自我管理;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基本物业服务的内容、期限以及费用承担方式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通过采取连片接管、物业城市等模式引入物业服务人,为老旧住宅小区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