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事项:

(一)物业服务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住宅小区内停车位(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

(六)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