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依法履行交接义务。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