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授权,讨论、决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并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履行委员职责、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行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资格。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