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批并公示。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公示。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矿山生态环境,并保障矿山生产、运输等活动的安全。对不会受到后续矿山开采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的已开采区域,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