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矿山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绿色矿山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条款和未履行建设绿色矿山义务的违约责任。

本条例施行前,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内容条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采矿权人协商签订采矿权出让补充协议,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列为补充条款。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