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档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