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