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第三十二条有效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特区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