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情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